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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发布时间: 2013-12-18 来源:百望

    一、复议的申请

    (一)、申请复议的时间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国家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或担保确认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以及责令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可以在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二)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复议机关管辖;6、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了纳税担保;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三)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证明材料;5、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二、复议的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二)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议人员审理中可以申请回避,但要服从复议机关法定人员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收回其复议申请、但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同意,复议申请的撤回才产生法律效力。

    (四)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可以在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请求赔偿。

    三、复议的执行

    1、复议申请人接到复诉裁决书时必须签收。

    2、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率,应当自觉执行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不法院起诉。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

    四、诉讼

    (一)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救济具体规定: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查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如超期提出申请,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2.审查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不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审查环节

    符合条件的,法制部门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中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形式和时限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经审批后,送达纳税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三)听证环节

    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准备听证的相关事宜。

    21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业务概述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1份

    纳税人书面申请,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是否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是否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7.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符合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或者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的,应将《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或纳税人书面申请等资料转下一个环节。

    (二)审查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对上一环节转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对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询问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对重大案件须进行集体讨论,审查完毕后提出审查意见。

    复议审理部门审理完毕,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决定

    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217.税务行政赔偿

    一、业务概述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务行政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赔偿申请书》,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审核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是否在规定时限,申请赔偿的主体是否合法;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查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法制部门对受理环节转来的申请资料中赔偿申请的具体要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确定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等,审查完毕后制作《赔偿申请书审查表》。

    赔偿申请及审查表经审理完毕后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经审批后送赔偿请求人。

    (三)履行

    《行政赔偿决定书》审批后由相关赔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18.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一、业务概述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七)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给纳税人;

    (3)纳税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的,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传递至下一环节。

    (二)后续管理

    1.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2.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告知申请者;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总局通过受理申请机关与申请者联系。

    对于紧迫案件,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者联系。

    3.相互协商结束后,总局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上签署协商结果,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一份经受理申请机关返还申请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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