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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发布时间: 2013-12-18 来源:百望

  业务概述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包括复议受理、复议审理、复议决定、复议执行、复议资料归档内容。

  本节包括的岗位有:税务行政复议岗、一般执行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国税函[2001]533号)

  7.《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

  8.《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国税函[2000]78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提供资料

  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时限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承诺时限

  (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税务行政复议岗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在收到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

  (五)税务行政复议岗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过审理做出复议决定。

  工作流程

  (一)复议受理

  1.复议申请提出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提交税务行政复议岗;口头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当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当场填写《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将《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查询联、《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查询联交申请人保存。对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递交《赔偿申请书》,按照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处理。

  2.复议申请受理审查

  复议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岗在接收复议申请5日内,应按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提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内的行政行为。

  ①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A确认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B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C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A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B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③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④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A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⑤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A罚款;

  B没收财物或没收违法所得;

  C停止出口货物退(免)税权。

  ⑥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A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货物退(免)税;

  B不予抵扣税款;

  C不予退还税款;

  D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E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F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G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⑦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⑧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⑨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⑩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审查申请人提请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下列范围。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规章。

  (3)审查本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和行政复议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

  ①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③对上述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A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D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和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和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B、C、D、E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4)审查申请人提请的税务行政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限

  ①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货物退(免)税,不予抵扣税款和不予退还税款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为的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③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④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A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B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C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D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F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G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税务机关没有履行的,申请期限为:对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⑤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①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具体是指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企业)。

  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③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④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⑤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但必须出具申请人(第三人)签署的包括委托事项、授权范围等内容的授权书。

  F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申请处理

  (1)不予受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岗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长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

  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②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③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④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⑤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⑥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申请人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决,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适用)无异议,复议环节终结,税务行政复议岗进行材料归档。

  (2)限期补正

  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税务行政复议岗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制作《补正资料告知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进行限期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受理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岗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①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②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③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④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⑤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⑥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⑦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岗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5日内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岗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当制作《责令受理复议通知书》,责令复议机关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直接受理时由上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岗制作《(上级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复议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及原复议机关。

  (4)复议申请移送和接收

  对于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岗接受移送的复议申请后,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复议申请审理

  1.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行政复议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岗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岗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2.审理内容

  (1)审查复议申请涉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制作的《提出答复通知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岗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审查申请人不服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正确。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3.中止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5)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6)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7)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8)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由税务行政复议岗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岗在对被申请人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延长复议期限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由税务行政复议岗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复议申请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税务行政复议岗制作《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准予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税务行政复议岗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6.终止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①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③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④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⑤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终止,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当事人。

  (三)复议决定制作

  1.税务行政复议岗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过审理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在期限届满5日前,向领导岗提出处理意见,说明延长的理由,经批准后,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税务行政复议岗对审理完毕的复议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并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属于重大、疑难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集体讨论决定。

  (1)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变更或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此限。

  (4)被申请人超过10日未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按照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按照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赔偿相应的价款。

  (四)复议决定执行

  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经结案的行政复议的案件,因行政诉讼和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行政复议决定的,由税务行政复议岗收回原《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然后重新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一般执行岗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涉及到行政赔偿的按照行政赔偿的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1.税务行政复议岗应认真对本税务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复议岗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3.省级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行政复议案件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和有关案件材料。

  4.税务行政复议岗负责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资料管理工作,在年度终了,要按规定的时间将有关行政复议资料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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