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5-03-22 来源:百望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