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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统一收款收据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 2015-05-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山西省医疗单位统一收款收据,并盖有财政监制章,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规定,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规定,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收费票据属于合规票据,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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