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1-17 来源:百望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还应提供已审批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决定通知书》(复印件)或已审核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决定通知书》(复印件)。
(五)境内企业对外支付股息时,应当在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后,依法自行申报并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预提税,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税单;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预提税申报表和税单;
(4)企业分配股息的董事会决议;
(5)非居民企业据以取得中国居民公司所支付股息的相关投资(转让)合同、产权凭证、验资报告等权属证明;
(6)实行利润汇总集中向境外分红的企业,应附送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税单;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收申报及缴税已实现无纸化作业的企业,可附送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申报资料或完税凭证汇总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或办税服务厅,联系方式请查看“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方式”
五、受理时间
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政府办公时间
六、受理方式
柜台受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请查看“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政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九、监督电话
0592-5315027
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