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9-12-09 来源:百望
问题: 辑查局查补的增值税款‚需填在增值税表一的4或6行‚比如补税1万元‚未开具发票‚应填在第4行‚那么金额是多少‚怎么算?是用10000除以17%吗‚税额呢?是1万元吗?如果税额填1万元‚那在主表上就不能形成期末留抵了‚到底应怎么填?
答复:
由于当期开具了专用发票,所以在申报抄税时,与当期的其他销售额一并记在表一第1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再将查补已经补税的销售额在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中填写负数,同时表一的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中要将查补数填入;销售额还要在主表的第4栏体现,查补的销项税额在11栏体现,税额在主表的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体现。销售额=税额÷税率。税额是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