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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

发布时间: 2006-06-19 来源:百望

    基本结构: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其他扣除项目和期间费用三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等六个方面内容,具体反映纳税人成本费用扣除的计算过程。

     具体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依据:

    (一)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同销售成本,并据以填入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二本表第2+7+13行。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严格区分销售(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销售(营业)成本,是指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间己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由于税收与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收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不同,因此,销售(营业)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为了缩小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新修订的申报表中《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销售(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和“视同销售成本”,使税收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更加一致,减少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的税法遵从成本。

      (2)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3)合理分配间接成本,是在计算确定销售(营业)成本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间接成本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销售(营业)成本的准确计算,因此,税法对间接成本明确规定了合理分配的原则要求。

    过去,部分纳税人对这一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间接成本的分配完全由企业会计人员确定,会计实务中虽然有一些习惯做法,但分配的合理性与否并没有较强约束性的规定。这很容易使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之间调剂利润,以设法避税。对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一般应当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果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止一种的,可采用双重或多重基础分配:在一般分配基础无法反映其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用某些复杂指标。如果无法确定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4.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零售价法等,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5.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以及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企业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未到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擅自改变上述核算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二)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

    1.填报说明: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第2行二本表第3行至第6行的合计数,即主营业务成本二销售商品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建造合同成本。

    3.注意事项: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成本分别准确申报。在目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内部有各项业务,只要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项业务,也应分别不同业务进行填报。

    (三)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

    2.数据来源: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成本”销售商品的成本。

    3.注意事项:

    (1)工业企业销售商品成本=可供销售的产成品存货一产成品年底存货

    可供销售的产成品存货二全年产成品成本+产成品年初存货

    全年产成品成本二全年在产品成本合计一在产品年底存货

    全年在产品成本合计二全年制造成本合计+在产品年初存货

    全年制造成本合计=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年初存货+本年采购一年底存货

    (2)商品企业销售商品成本=可供销售的商品成本一期末存货成本

    可供销售的商品成本二期初存货+本期进货成本

    本期进货成本=商品成本+运输及相关成本

    (3)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申报扣除时,应注意将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中途销售或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等情况下,应从正常的制造、销售成本中剔除,以保证上述公式的平衡。

   (四)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成本。

    2.数据来源: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成本”提供劳务的成本。

    3.注意事项:

    (1)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本行填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成本;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成本;酒楼、餐馆的业务成本;理发、浴室、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业务成本: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业务成本。

   (2)交通运输企业,本行填报包括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交通运输业务的业务成本。

   (3)邮政通信企业,本行填报的邮政成本包括从事函件服务、汇票服务、集邮服务、包裹服务、‘机要通信服务、报刊发行业务、储蓄业务以及国际及港澳台邮政业务和其他邮政业务的营业成本;电信成本包括长途电信服务、市内电话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的业务成本。

    (4)对外经济合作服务企业,本行填报包括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及开展其他业务的成本。

    (五)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对应的成本。

    2.数据来源: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发生的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成本。

    (六)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

    2.数据来源: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成本”建造合同的成本。

    3.注意事项:由于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产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二督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所以其对应的成本,不是指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而是指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的成本。

    (七)第7行“其他业务支出”

      1.填报说明: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8+9+10+11+12行。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等账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报。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常规,在计算“其他业务收入”的同时,确认“其他业务支出”的成本,两者的差额形成“其他业务利润”,它是构成企业“营业利润”的一个部分。

    (2)有时也会出现“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不配比的特殊情况。在合同、协议规定不是一次性付款的,或不提供后续服务的情形下,当以后各期确认收入时,可能出现只有“其他业务收入”,没有“其他业务支出”的情况。

    4.操作实例:

    (1)例如,A. B企业达成协议,A企业允许B企业经营其连锁店。协议规定,A企业共向B企业收取特许权费60万元,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20万元,这些家具、柜台的成本18万元;提供初始服务,如帮助选址、培训人员、融资、广告等收费30万元,银行存款支付成本20万元:提供后续服务收费10万元,银行存款支付成本5万元。假定款项在协议开始时一次性付清。

    ①收到款项时,暂不作收入,挂“预收账款”;

    ②在家具、柜台等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其他业务收入”20万元,冲减“预收账款”:同时,计算“其他业务支出”的成本18万元,减少“库存商品”;

    ③在提供初始服务时,确认“其他业务收入”30万元,增加“其他业务支出”的成本20万元;

    ④在提供后续服务时,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增加“其他业务支出”的成本5万。

    (2)例如,东方公司向西方公司转让某项专利技术权的使用权,转让期5年,每年收取使用费6万元,东方公司每年申报其他业务收入6万元,无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

    (八)第8行“材料销售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

    2.数据来源:来辣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支出中,因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与之相关的税金在本表第11行填报。

    (九)第9行“代购代销费用”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业务发生的费用;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手续费费用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填列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支出中,因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而发生的成本。与之袱关的税金在本表第11行填报。

    (十)第10行“包装物出租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和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成本。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支出中,因出租、出借包装物和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成本。与之相关的税金在本表第11行填报。

      (十一)第11行“相关税金及附加”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而发生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在“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十二)第12行“其他”

    1.填报说明:填报在“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支出。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支出中,除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之外的其他支出

      (十三)第13行“视同销售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14+15+16行。

    3.注意事项:视同销售成本应分别与附表一(1)“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十四)第14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
“产成品”等账户中核算的,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

    (十五)第15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不涉及补价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作为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2.数据来源:

    (1)纳税人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会计上仍作销售处理,按售价或同类产品市场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以成本价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因此,涉及此项业务的不作视同销售处理。纳税人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数据来源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中不涉及补价部分的成本。

    (2)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贺产用于投资、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数据来源于该非货币性资产中不涉及补价部分的成本。

    3.操作实例:

     (1)例如,东方公司2004年1月1日以现金100万元和一项固定资产对西方公司进行投资,该固定资产在东方公司的账面净值(投资之前最近日期)为200万元,其中原值350万元,累计折旧150万元,经评估确认为500万元,换取西方公司有表决权的普通股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东方公司投资后立即拥有西方公司80%的权益。

    东方公司的会计核算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

        累计折旧150万元

        贷:固定资产350万元

            银行存款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股票投资3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

    东方公司可将此投资交易中实现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填入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4行;固定资产原值350万元减去累计折旧15。万元作为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在此行填报。

    (2)例如,A公司欠B公司234万元,通过协商A公司决定用市场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存货偿还此债务。

    A公司会计核算:

    借:应付账款234万元

        贷:存货160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万元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43.4万元

    B公司会计核算:

    借:存货203.4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万元

        贷:应收账款234万

    A公司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43.4万元包括两部分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180-160=20万元,180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通过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4行填报:16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通过本行填报。债务重组所得23.4万元,通过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6行填报。

    (十六)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填报纳税人除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以外,其他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须作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

    (十七)第17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

    1.填报说明:企业应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填报,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二本表第18+26行

      (十八)第18行“营业外支出”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19+20+21+---+25行。

      (十九)第19行“固定资产盘亏”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数额。

    3.注意事项:固定资产非正常盘亏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第20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科目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3.注意事项: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如果属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可自行申报扣除;如果不属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一)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的数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科目中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数额。

      (二十二)第22行“债务重组损失”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债务重组损失数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科目中债务损失数额。

    3.注意事项: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三)第24行“非常损失"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等),主要是反映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科目中非常损失数额。

    3.注意事项:纳税人发生的非常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四)第25行其他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在会计账务记录的其他支出,包括当年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等。  2.注意事项:考虑到捐赠支出扣除额计算的特殊性,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不在本表填报,应通过附表八计算后,将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直接填报在主表第20行。

    (二十五)第26行至第28行“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27行+第28行。

    (二十六)第27行“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部分。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相关会计核算科目中反映的资产评估减值额。

    (二十七)第28行“其他”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相关会计核算科目中反映的、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二十八)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并等于主表第9行。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30+31+32行二主表第9行。

    3.注意事项:期间费用是对不同行业财务制度的归并,只要符合总则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销售(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

    (二十九)第30行“销售(营业)费用”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

    2.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利润表》的“销售(营业)费用”行。

    3.注意事项:

    (1)“销售气营业)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劳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2)销售佣金是企业销售费用的合理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了可计入销售费用的条件,佣金的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是为企业推销商品或劳务而提供的居中介绍、提供供求信息等。支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属于非法所得、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虽然也属于中介服务,但不是为销售商品或劳务而发的费用,不应视为佣金,应视为工资薪金支付。

   (三十)第31行“管理费用”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

    2.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利润表》的“管理费用”行。

    3.注意事项:

    (1)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等。

    (2)对于管理费用中的总机构管理费,是指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的管理费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

      (三十一)第32行“财务费用”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

    2.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利润表》的“财务费用”行。

    3.注意事项:

    (1)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中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存款利息收入。

    (2)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在此行填报;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填报此行。

    (3)企业对外投资借入的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在此行填报,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4)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金50%的,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在此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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