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1-02-28 来源:百望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固镇县人民法院对固镇县旭源酒业原法人代表孙国庆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国庆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逃税罪、合同诈骗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孙国庆系江苏省洪泽县人。2000年12月,被告人孙国庆租赁固镇县酒精厂的场地及生产线生产酒精。2004年5月13日,孙国庆以江苏省洪泽县源远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出资260万元购买固镇县酒精厂的酒精生产线设备、地上所有设施及土地21亩。2005年5月20日,孙国庆在固镇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固镇县旭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国庆,公司股东有孙国庆、孙晓林、杨秀富、王爱国,注册资金350万元,杨秀富兼任现金会计。当日,该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2004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国庆、杨秀富、王爱国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月利息1分至3分不等的高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借口,采取借贷形式,非法向薛某某、祖某某等90余人借款累计金额1182余万元,所借资金一部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一部分用于偿还滚动借款本息及个人生活零星支出。2007年10月,旭源公司停止生产。2008年年初被告人孙国庆等人逃匿,共欠公众借款480余万元。
2004年2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孙国庆等人,采用两本账的记账方式,在固镇县旭源酒业有限公司账目上少列酒精销售收入,逃税3825088.30元,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61.80%.
2006年4月,被告人孙国庆以急需生产资金为由向孙某借款60万元,已偿还孙伟款10万元,尚欠孙某50万元。后被告人孙国庆提出要和孙某合伙办化工厂,约定孙某出资200万元,占股份45%,孙国庆所欠孙某的50万元算是合伙办化工厂孙某的投资,孙国庆以固镇县旭源酒业有限公司厂房、基础设施及部分设备等折算300万元入股,占股份55%,双方于2007年6月20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后被告人孙国庆以去外地联系购买设备和付设备定金为由,骗取孙某现金58万元。孙某共被骗现金108万元。
2007年4月3日,被告人孙国庆以固镇县旭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需要原料为由,与固镇县城关镇居民王某某达成投资收购原料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某出资6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孙国庆以利润分红的形式每月付给王某某1.5万元。2007年10月后,王某某多次向孙国庆催要利润分红,孙国庆以种种借口推托。2008年初,被告人孙国庆逃匿。王某某被骗现金54万元。
2006年11月20日,被告人孙国庆以固镇县旭源酒业有限公司购买粉渣需要资金为由,与固镇县湖沟镇居民陈某达成垫资收购粉渣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垫资购买粉渣1000吨,垫资期限为三个月,被告人孙国庆以每吨粉渣支付给陈某20元作为利润。此后,陈某按协议约定共垫资60万元用于收购粉渣。协议期满后,陈某多次向被告人孙国庆催要本金及利润,孙国庆以种种借口推托。2008年年初孙国庆逃匿,陈某被骗现金6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国庆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孙国庆等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61%,其行为均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孙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孙国庆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院遂以被告人孙国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