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12-09 来源:百望
案件导读:本案例介绍某餐厅因管理不善,使得账簿、发票等资料丢失,检查人员通过外围了解情况,发现存在少缴纳税款问题,并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核定征收。
一、案件基本情况该案件为专项检查案件。
该单位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经济性质为XXXX企业,注册资金xx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业务,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检查人员在接到检查任务后,根据《税务检查项目书》中反映的涉税疑点:“营业税税目”饮食业“计税金额明显小于开票金额。”反映的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检查工作:1、统计分析检查期内发票开具金额、申报入库明细;2、审核营业收入的确认情况;3、审核企业所税列支成本情况。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1、检查预案根据涉税疑点,检查组制定了检查预案,将营业收入的确认情况及缴纳营业税的情况列为检查重点。
2、检查方法:(1)协查取证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无法提供检查期内的账簿、记账凭证、流水小票、报表等有关资料,该单位财务负责人解释为:该单位因法人长期在外地,财务负责人对会计不了解,管理混乱,导致账簿、凭证、发票等没有进行有效的保管,均已丢失,无法提供。
鉴于以上情况,检查组向该单位主管税务所发出协查函,要求协助提供该单位检查期内发票报数明细,通过协查检查组了解到该单位开具正常发票的份数、金额,退票份数、金额,废票份数等情况。检查组以此确定了该单位营业税计税收入。
(2)税政请示该单位账簿资料保管不善,残缺不全,难以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检查组就此情况向税政部门请示能否对该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定,税政答复按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5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的规定该单位检查期内应纳税所得额三、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一)违法事实该单位因账簿资料保管不善,无法查账检查,检查人员根据该单位开具发票金额确定该单位应税收入,核定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检查期内该单位少缴营业税314,088.64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8,876.16 元。
(二)处理意见和依据(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应补缴营业税314,088.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北京市实施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986.1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一条、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1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22.63元。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54号)第一条、《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核定该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208,876.16元。
(三)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加收营业税滞纳金83,419.38 元、城建税滞纳金5,839.36 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1,372.62元。
(四)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