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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发布时间: 2013-12-04 来源:百望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并提交《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其可以使用普通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开票限额、验旧要求等。具体确认工作标准和流程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领购(变更)业务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

  确认发票种类、领购数量,仍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完成;确认机打发票的开票限额和验旧要求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外部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的普票管理模块中完成。其中验旧要求包含三个条件:开票金额合计、报送期限、开票份数,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纳税人必须办理已使用发票的验旧。

  纳税人开具收购业务必须使用通用机打发票(C),申请时除填写《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还需填写《开具收购业务申请表》(附表二)。发票开具限额和验旧要求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其它确认标准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5〕101号)、《关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86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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