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12-03 来源:百望
一、普通发票领购
(一)普通发票领购资格
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2.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
3.纳税人填写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纳税人填写的《领购发票申请书》;
5. 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6. 购票员身份证明和照片。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查上述资料无误后,对照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确定领购发票的种类、限购数量并发给纳税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领购簿》。
(二)普通发票领购程序
1.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填写的《领购发票证明单》;
(2)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领购簿》;
(3)已使用普通发票存根(纳税人第一次领购普通发票除外)。
2.按主管税务机关发售普通发票数量缴纳普通发票工本费。
二、普通发票开具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五)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七)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九)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十一)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普通发票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普通发票遗失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一旦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五、普通发票缴销
(一)缴销范围
1.关闭、停业、合并、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尚未使用的普通发票;
2.发票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发票;
3.印制有质量问题发票;
4.纳税人超过保管期限的发票存根;
5.其它需要缴销的发票。
(二)缴销程序
1. 属于应缴销空白普通发票,纳税人应逐份加盖作废戳记,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四份,携带需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2.属于应缴销普通发票存根的,纳税人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四份,携带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查验、缴销手续。
发票领购簿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使用说明
1.本“ 领购簿”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的凭证。
2.核准使用发票情况、发票领购、缴销、挂失等记录均由税务机关填写。
3.纳税人发生变更税务登记机关、变更领购发票种类及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的换发、注销手续。
4.纳税人发生停业、复业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封存、启用手续。
5.发票领购簿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如有丢失,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申请挂失后补发。
6. 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只准在税务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跨地区或跨行业使用、不得转借、虚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拆本使用发票。
7.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的,应于丢失、被盗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